年报审计业务存违规行为 大华所被出具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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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002069)(002069.SZ)8月11日晚间发布公告,因在獐子岛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一、出具的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明,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结转成本时所记载的捕捞区域与捕捞船只实际作业区域存在明显出入,2016年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面积少13.93万亩,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同时,獐子岛集团未如实将年底新底播区域作为既往库存资产核销,虚减营业外支出7,111.78万元。獐子岛集团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作为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对獐子岛集团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在对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一是大华所执行存货有关实质性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未充分考虑獐子岛存货特殊性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未规范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底播虾夷扇贝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部分区域,尤其是大量2013年、2014年底播贝,已被实施采捕,相关存货不存在以及獐子岛集团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记载严重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大华所执行成本结转有关实质性程序时未勤勉尽责,在成本核算相关审计过程中,未考虑虾夷扇贝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证明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控制是有效的,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验证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准确性,导致未发现獐子岛集团在2016年未如实记录采捕区域、未如实结转成本的有关情况。
深交所指出,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