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消息!高温天气来袭,把对劳动者的关爱落到实处
高温天气来袭,把对劳动者的关爱落到实处
本周,在副热带高压和台风“玛娃”下沉气流影响下,广东热力再升级,多地在5月30日11时段登上全国高温榜。另据@广州天气 消息,5月30日10时50分,广州站气温正式站上35.0℃的高温线大关,比29日同期高3.0℃,距离5月的历史极端高温36.9℃只差1.9℃。
多地高温预警,难免会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但也并非没有好消息。
媒体报道,从6月份开始,广东高温津贴将连续发放5个月,每人每月300元。
(资料图片)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提起高温津贴,人们习惯于称之为一项“福利”,但实际上,高温津贴已经进入法律,它和人们通常理解的“福利”是有所区别的。举例而言,夏天到了,一些单位会给员工发放一点清凉饮料,还有一些单位则未安排此项支出,后者的员工也许会对前者的员工表达羡慕,但也只能仅此而已。而高温津贴则不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它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所以,在历来因高温津贴发放引发的纠纷中,司法机关都会郑重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类似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然会有后果。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对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制定了罚则,明确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性质既已明确,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但凡遭遇未能及时足额领到高温津贴的情况,都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无论是劳动监察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是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
及时发放高温津贴,还只是体现对劳动者关爱的形式之一。
高温天气来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也意味着一些问题的产生。比如,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自然会有疑问:过去在露天工作往往要八个小时才能休息,随着高温的来临,还必须和过去一样吗?如果气温不断上升,甚至达到40℃以上,是否可以暂停露天工作?因为高温而停止工作,缩短了工作时间,会不会受到用人单位的处罚?……
其实,类似困惑,在相关法律中都可以找到解惑的答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同时还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至于因高温而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况,《办法》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从这些条文来看,现行法律体系充分考虑了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各种场景,体现了以人为本。
劳动最光荣,劳动者最可贵。对劳动者的关爱必须落到实处。因此,近段时间,有关部门不妨就相关法律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确保“关爱”不打折、不走样。
高温天气来袭,各种有力的关爱措施就是降温降躁的清风。